醉驾取证的程序缺陷及完善建议
第三,未明确将血液的回推算制度引入到立法中。我国实践中虽有利用酒精回推计算确定行为人醉酒驾驶的判决,但该做法未被明确引入到立法当中。交警在执勤过程中本应对有酒驾嫌疑的现场进行呼气测试,但实际查处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会将呼气酒精测试分为“快测”和“实测”。所谓的“快测”是指不进行漱口,也不更换吹管,直接对驾驶员进行呼气测试。该测试结果只会显示“有”、“无”不会显示具体的酒精数值,如果结果显示为“有”则由交警将嫌疑人带回交警大队进行“实测”,这时才会让嫌疑人漱口、更换吹管,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测量。测量的结果是具体的数值并打印成书面形式。本应该尽量缩小呼气测试和抽血检验两者的时间差,实践中却使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偏离了驾驶员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值的要求。因此,引入血液的回推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