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
修改的目的,除为了取得更快捷及有效率的经济诉讼外,亦为了保证在诉讼的第一审开始便实现真正的刑事两审原则,并强调了法典利用此原则作为司法质素的强烈保证。然而,《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经第9/1999号法律修改后,规定了刑事诉讼上诉中的两个审级〔8〕,因为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中就可科八年以上徒刑所宣示的合议庭裁判,得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除非该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确认第一审法院宣示的有罪裁判,在此情况下,只有在有关刑事上诉案可科十年以上徒刑时,才可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