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
首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认识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观自生,也不是直接来源于客体,而是通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
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
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
世界上的事物是无限的,事物的发展是无限的,社会实践的发展也是无限 的,因而人们对世界的认识永远不会终结,人类的认识是永无止境的无限发展过程.
综合认识过程的两次飞跃和认识的不断反复,无限发展,就是认识辩证运 动的全过程:实践,认识,再实践和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一步步地深 化和提高,这也是认识发展的总规律.
但这种反复性和无限性,不是一种单纯的循环,而是波浪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