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大学《经济法》的练习题或期末复习提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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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而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即合资企业中按着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合同分配相应的收益,产品及分担风险和亏损.)

    2.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兴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

    二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根据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实体条件

    1.投资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真实,明确的产品标识;

    3.特殊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还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搀假,搀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 简述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六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一般而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取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2.特征:A,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发生的竞争行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经营者.B,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C,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七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有哪些?

    1.以欺骗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销行为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8.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9.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10.公共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11.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八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军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九 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仿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十,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优先负破产费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欠缴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 劳动者的其他费用.

    2.清偿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各种税款

    3.清偿普通的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应按比例分配.

    十一,国有独资股份公司的特点

    1.国有独资公司事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点,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的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