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从AB两地出发,相向而行,经过3小时在C初相遇;如果甲每小时多走2千米,乙提前半小时出发,结果又在C处相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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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前后的用时比为 3:(3-0.5)=6:5,则甲前后的速度比为5:6,即甲原速度为2÷(6-5)×5=10千米/小时.

    同理:乙前后的用时比为 3:(3+0.5)=6:7,则乙前后的速度比为7:6,即乙原速度为2÷(7-6)×7=14千米/小时.

    最后,速度和×相遇时间=路程.(10+14)×3=72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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