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凝之为①人认所著履②,即与之.此人后得所失履,送还.不肯复取.又沈麟士亦为邻人认所著履麟士笑曰是卿履耶即与之.邻人得所失履,送还,麟士曰: “非卿履耶?”笑而受之. 此虽小事,然处世当如麟士,不当如凝之也.
(节选自苏轼《志林》)
①为:被. ②所著履:穿的鞋.
译文:
刘凝之被人指认说自己穿的鞋是这人的,就把自己的鞋子给了他.那人后来找到了丢失的鞋子,把刘凝之的鞋子送还回来.刘凝之不肯再要了.沈麟士也被邻居指认说自己穿的鞋子是邻居的.沈麟士笑着说:是你的鞋.就给他了.邻居后来找到了丢失的鞋子,送回来沈麟士的鞋,沈麟士说: “不是你的鞋吗?”笑着收下了. 这虽然是小事,但是处世应当像沈麟士,不应当学刘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