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分别从A、B两地出发相向而行,相遇时甲行了全程的20分之11还多3.5千米,乙正好行了甲所行路程的2分之1,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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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正好行了甲所行路程的2分之1,也就是走了(20分之11+3.5千米)×2分之1=40分之11+1.75千米.甲加乙正好是全程“1”,20分之11+3.5千米+40分之11+1.75千米=40分之33+5.25千米.1-40分之33=40分之7,正是5.25千米的分律.所以全长等于:5.25÷40分之7=30千米.所以,相遇时乙行了:40分之11×30+1.75千米=1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