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分之五减十一分之二
=143分之55-143分之26
=143分之29
3二分之一+4三分之一
=3又6分之3+4又6分之2
=7又6分之5
用合理方法计算
11十三分之五减(十七分之十+2十三分之五)
=11又13分之5-17分之10-2又13分之5
=(11又13分之5-2又13分之5)-17分之10
=9-17分之10
=8又17分之7
(7二分之一减3五分之四)+(4三分之一减4五分之一)
=7又2分之1-3又5分之4+4又3分之1-4又5分之1
=(7又2分之1+4又3分之1)-(3又5分之1+4又5分之1)
=11又6分之5-7又5分之2
=4又30分之13
十四分之五十三减十八分之四十三+十四分之八十七
=(14分之53+14分之87)-18分之43
=10-2又18分之7
=7又18分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