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车速与所用时间成反比,所以车速提高20%后所用时间与原来所用时间之比为1:(1+20%)=5:6,5份比6份少了1份,少的1份刚好是1小时,要求6份,所以用1/(6-5)*6=6小时,1是指少的1小时,
速度提高25%后,所用时间与原来所用时间之比为1:(1+25%)=4:5,速度提高后所用时间比原来少了1份,而所用时间提前40分钟即所用时间少了40分钟,即少了2/3小时,行了120千米后原来所用时间是5份,行1200米后按原速度还需行走的时间:(2/3)(5-4)*5=3又1/3小时
总共行6小时,所以原来120千米所用时间是(6-3又1/3)小时,120千米占总路程的比为(6-3又1/3)/6=[1-(10/3)/6]
总路程=120/[1-(10/3)/6]=27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