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已有正妻而另娶正妻者(唐代妻妾之别非常严格),(男子)判处徒刑一年(徒:贬为奴婢服苦役);女家(知其有正妻而将女嫁予其为妻者)减一等处罚。如果是欺骗女家结成婚姻,(男子)判处徒刑一年半;女家不论罪。解除婚姻关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