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调查员进行调查时,
调查员必须尽快在合理可行,准备一份书面
有关的调查报告,让报告给委员会.
(2)该报告必须包括:
(一)由进行调查的调查员的结论
对这些结论的原因;及
(b)任何建议说,调查人员希望,使因
这些结论或调查;及
(三)其他事项,如果有的话,是规定.
(3)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接到报告后,
委员会必须:
(a)给予该报告的副本,连同任何书面评论,它
希望就向雇主;及
(二)如认为适当,使该报告的副本,连同
这些意见(如有),以负责有关的部长
雇主.
(4)监察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雇主提供给
委员会内的要求,细则中规定的合理期限
作者:
(一)任何建议作为结论而采取的行动
或建议载于报告;及
(b)如通知已根据第46或47条发出有关
正在执行的工作,雇主 - 任何已采取或行动
即在拟采取该通知的尊重;
而雇主必须遵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