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从法律上来说,“定金”是指合同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而“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但在日常经济生活实践经常使用.“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具备“定金”的担保作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额;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因此,“订金也补称为“认购金”“诚意金”.此外,“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订金”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