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甲到达时,乙还要行24千米(0.8小时),可知乙车速度:24÷0.8=30千米/时
而乙车行驶的时间为:165÷30=5.5时
由此求出甲用的时间:5.5-0.8=4.7时
方程:设甲车行完全程用X小时 48分=48/60小时=0.8小时,则
165/(X+0.8)=24/0.8(乙车行完全程与行24千米速度不变)
化简得
165=30X+24
X=4.7
甲车行完全程用4.7小时.
当甲到达时,乙还要行24千米(0.8小时),可知乙车速度:24÷0.8=30千米/时
而乙车行驶的时间为:165÷30=5.5时
由此求出甲用的时间:5.5-0.8=4.7时
方程:设甲车行完全程用X小时 48分=48/60小时=0.8小时,则
165/(X+0.8)=24/0.8(乙车行完全程与行24千米速度不变)
化简得
165=30X+24
X=4.7
甲车行完全程用4.7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