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明确的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的预测作用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律意识,自觉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法律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强调其“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等,所以其公职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对其行为的评价标准就是合法与不合法.他们的公职行为只有合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就是非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民众来说,法律对其要求是不能违反法律,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即实施法律,确保法律的应有权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得以实现和体现.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