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进项:51000元
2.增值税进项:13600元
3.连续生产环节,不用计税
4.增值税销项:234/(1+17%)*1500*17%=51000 元
消费税:234/(1+17%)*1500*20%+0.5*12*1500=69000 元
5.增值税销项:234/(1+17%)*(200+300)*17%=17000 元
消费税:234/(1+17%)*(200+300)*20%+0.5*12*(200+300)=23000 元
6.除黄酒和啤酒外的其他酒类,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一律在收取时作为价外费用计征税款
增值税销项:50/(1+17%)*100*17%=726.50 元
消费税:50/(1+17%)*100*20%=854.70 元
汇总
应纳增值税:51000+17000+726.50-51000-13600=4126.5 元
应纳消费税:69000+23000+854.70=92854.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