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又卖出剩下的一半,第二天卖出的是全部的
(1-2分之1)×2分之1=4分之1
共卖出
122-44=78(千克)
卖出的共有
2分之1+4分之1=4分之3
原来这筐苹果净重
78÷4分之3=104(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