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相遇后10小时同时到达东西两港,
可得:相遇后两船的速度和为 200÷10 = 20 千米/小时;
则有:相遇前两船的速度和为 20+2-1 = 21 千米/小时,
可得:相遇时间为 200÷21 = 200/21 小时.
设甲船原来的速度为 x 千米/小时,
则乙船原来的速度为 21-x 千米/小时,后来的速度为 21-x+1 = 22-x 千米/小时.
可列方程:(200/21)x = 10(22-x) ,
解得:x = 462/41 ,可得:21-x = 399/41 ,
即:甲船原来的速度为 462/41 千米/小时,乙船原来的速度为 399/41 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