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相关疑问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河北某酒厂也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1个回答

  • 1、这个属于误导性陷阱题,判断商标近似是以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标准的,按中文商标的判断准备,“华灯”和“华表”汉字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那么就不会构成近似。

    2、既然不会造成近似,那么“华表”商标对应的商品生产、销售以及仓储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题目中所述“华表”牌,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装潢的情节;只有在侵犯知名产品的工业装潢标记时,才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从题目中未看出“华灯”属知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提示。

    可参考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