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
1.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投资项目收回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时间,即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它有"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和"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两种形式.
确定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可分别采取公式法和列表法.
(1)公式法
如果某一项目的投资均集中发生在建设期内,投产后各年经营净现金流量相等,可按以下简化公式直接计算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
不包括建设期的回收期( PP′)=原始总投资/投产后若干年相等的净现金流量
包括建设期的回收期=不包括建设期的回收期+建设期
(2)列表法
所谓列表法是指通过列表计算"累计净现金流量"的方式,来确定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进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的方法.因为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静态投资回收期,因此,此法又称为一般方法.
该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义,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满足以下关系式,即:
这表明在财务现金流量表的"累计净现金流量"一栏中,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恰好是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的年限.
如果无法在"累计净现金流量"栏上找到零,必须按下式计算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
=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对应的年数+最后一项为负值的累计净现金流量绝对值÷下年净现金流量
或:
包括建设期的投资回收期(PP)
=累计净现金流量第一次出现正值的年份-1+该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资÷该年净现金流量
2.静态投资回收期的优点是能够直观地反映原始总投资的返本期限,便于理解,计算简单;可以直接利用回收期之前的净现金流量信息.缺点是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回收期满后发生的现金流量;不能正确反映投资方式不同对项目的影响.只有静态投资回收期指标小于或等于基准投资回收期的投资项目才具有财务可行性.
而动态投资回收期弥补了静态投资回收期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缺点,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动态投资回收期是项目从投资开始起,到累计折现现金流量等于0时所需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