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是必要的恶关于宪法学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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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不是与市民社会一起诞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应当是一个历史现象,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诞生,又会在一定阶段消失.

    西方政治学界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对人类不同的政治社会形态进行比较,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特殊性.一种是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进行历史的观察与描述.

    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1)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Etat— Nation).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也日益凸显.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