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峰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55元(8点-21点),谷时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21点-8点),未开通峰谷电的,电价为每千瓦时0.53元
每月用电量在230度内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居民月用电量231-400度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居民月电量400度以上在第一阶梯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水:
(一)每户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划分标准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至3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二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
(二)每户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划分标准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一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40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第二级用水;
每户每月用水量在40立方米以上的,为第三级用水
一级水价3.07
二级水价3.78
三级水价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