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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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实际上就是一个要求与人签订合同的通知,而没有法律上的要约通知的概念,二者也可理解为一个意思.

    合同法第二十条(一)款的意思是:当要约发出人收到对方拒绝该要约的书面通知那么,该要约就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