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看一下你的学校体育馆高度是否超过24m,如果没有超过,属于多层建筑,需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_50016-2006 的相关规定;如果超过24m,属于高层建筑,需遵循《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一种情况(高度小于等于24m):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_50016-2006 中规定: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在此规范中牵涉到疏散楼梯上屋顶的规定只有以下一条: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你的学校体育馆高度没有超过24m的话,不属于上面的 5.3.4 情况,那么是没有必要把疏散楼梯通向屋顶的.
第二种情况(高度大于24m):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牵涉到疏散楼梯上屋顶的规定为: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而6.1.1.1款为下: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因此,除了“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都需要通向屋顶,且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如果你的学校体育馆高度超过24m,那么疏散楼梯需要通向屋顶,且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