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是按照它们的亮度区分等级的,叫星等,用m表示.
为了衡量星星的明暗程度,天文学家创造出了星等这个概念.在不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星等一般指目视星等,就是用肉眼看上去,它们有多亮.星等值越小,星星就越亮;星等的数值越大,它的光就越暗.星等首先由古希腊天文学家喜帕恰斯(Hipparchus)(有的书也释做“依巴谷”)提出.
天文学上规定,星等数每相差1,星的亮度大约相差2.5倍.整个天空肉眼能见到大约6000颗恒星.将肉眼可见的星分为6等.肉眼刚能看到的定为6等星,比6等亮一些的为5等,依次类推,亮星为1等,更亮的为0等以至负的星等.例如,太阳是-26.7等.星等差1等,其亮度差2.512倍.1等星的亮度恰好是6等星的100倍.后来,又把用于测定恒星亮度的星等概念扩展到行星和天然卫星,例如满月的亮度是-12.6等,金星最亮时可达-4.4等.用望远镜可以看到肉眼看不到的暗星.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天文望远镜能看到暗至24m的天体,而哈勃太空望远镜能拍摄得到的最暗星等达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