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人的一大创举且对后世影响深远.经过两千年来的发展进化,这一古老的法律划分标准究竟还有无其存在价值?我个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尤其在中国大陆这个法治底蕴相当浅薄的社会中,强化这一划分标准更有其现实意义.
“公法”,其主角是“权力”,其运作依赖于权威,依赖于命令与服从,其内容体现为政治、公共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其内容则体现为私人利益.(张书第4页)从上述简单的定义中可以先得到这么一种感觉:公法管的是公家、国家的事务;而私法则涉及个人、个体(组织)的事务.古罗马人无疑是在努力建构两套并行不孛的法律体系,“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各行其道而互不相犯.
公法与私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则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私法强调自主决定,公法必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王书15页).当涉及到个人的自由、权利及利益时,应当坚持私法优先,因为“选择”的自由有助于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而公法则是依据法律实现的一种“强制”,这种强制有利于“选择”自由的实现时则促进了私法的进步与发展,反之则将阻碍私法的发展,而此时也即到了为“权利而斗争”的时刻.
由此,可将公法简单归为“权力”而将私法归为“权利”.“力”可护“利”,同时“力”也可夺“利”甚至害“利”.因此,古罗马人在构建其法律体系时,以不可思议的洞察力把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并且视私人平等和自由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的猖獗怀抱高度的警戒之心,试图用公法与私法的“楚河汉界”去阻隔并规范,天真之余,极其严肃(张书4页)!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对公权力的警惕和制约.而有的学者却只从实用的角度出发认为区分公私法的价值就在于诉讼时的法院管辖及救济程序(王书14页,梁书29页).这无疑是贬损了公私法划分的理念价值,公私法的划分价值沦为程序法意义上的操作性规范.当然,公私法划分的核心价值中必然会包含程序性的操作规范,但这绝不是公私法划分的惟一且核心的价值.
当代中国,公权力极度膨胀,以“力”害“利”之事层出不穷,为权力而斗争的呼声铺天盖地但却又极其的苍白无力.究其原因,公私法之概念未深入民心乃是根本.因此,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强调公私法的划分及其核心价值,从不以“力”夺“利”,害“利”为起点,随着法治的整体进步最终达到以“力”护“利”,促“利”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基础就在于强调、固化公私法划分的核心价值.作为法学教育就更要普及、深化这一划分价值,只有法律人具备了这一价值理念,普通人才有具备这一法律意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