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陈文通教授认为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有各种不同的原因
近10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有逐渐拉大的趋势.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从1992年到199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从37.6上升到40.3;最低和最高的20%居民的收入份额分别从6.2%和43.9%变为5.9%和46.6%.1998年,最低和最高的10%居民的收入份额为2.4%和30.4%,后者是前者的12.7倍.按照我国的统计,现在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进一步上升到45.8,高中低收入户的比例呈金字塔形.2000年,城乡高收入户占总户数的2%,中低收入户占18%,低收入户占80%.从当前家庭财产总额的差距来看,最高的达到158.1万元以上,相当于户均财产22.8万元的近7倍.(参见《党政干部文摘》2002年第12期,《中国财政》2003年第8期)
这说明,少数人占有了社会大量的财富,而多数人处于绝对或相对贫困当中.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这样的两极:一极是所谓“新富阶层”——私营企业家,文艺界明星,仍然在位的以权谋私的官员,等等;另一级是不得温饱的农民,贫困线以下的城市下岗失业职工,劳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差的其他弱势群体,等等.
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既有体制的因素,也有政策的因素;既有市场竞争的因素,也有行政垄断的因素;既有历史积累的因素,也有当前阶段的因素;既有正常的因素,也有不正常的因素.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是:由过渡体制弊端和法治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流失和不公平竞争;历史地形成并继续扩大的城乡差距和工农差距;由市场竞争造成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上的分化;由某些倾斜政策和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由自然地理因素造成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差别;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功能缺乏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而未能抑制差别的迅速扩大;等.但是,必须把正常的因素和不正常的因素区别开来.凡是由自然条件和市场竞争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基本是正常的.
人们对“新富阶层”中一些人的暴富提出质疑.在我们总结原因的时候,一方面,不要忽略了体制和法治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不要忽略了国有经济自身的原因.从经济学上讲,一些暴发户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承担者和人格化.我们所要解决的差距,不仅是量的方面过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现阶段不合理的差距.面对那些暴发户们,“仇富”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是不正确的.部分先富和存在较大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消除不合理的差距,不仅要从税收和法治入手,更重要的是通过加快国有经济和政府机构本身的改革,清除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经济根源;不仅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本身的问题,而且要解决好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以行政垄断为基础的收入差距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
在城市职工的收入差距方面,使人们心理不平衡的是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1990年,全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140元,最高的两个行业是采掘业(2718元)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656元),最低是农业(1541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2002年,最高的两个行业是金融保险业(19135元)和科研与综合技术服务业(19113元),最低的仍然是农业(6398元),前者是后者的3.0倍.在相对差距扩大的同时,绝对差距也从1177元扩大到12737元.这里还不包括工资外的福利收入.这种差距包含着部分劳动能力、价值创造和职业风险方面的差别,但是工资差距如此之大,是同垄断因素直接有关的.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是同高额垄断利润相联系的.通过垄断生产、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取得高额利润和高额工资,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和平均利润率规律的.有些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私人垄断带来的任意提高价格、服务质量下降、阻碍技术进步等等弊端,国家有必要进行干预乃至实行国家经营.但是,如果国家经营带来同样的甚至更多的弊端,国家经营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
现在,我国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和高收入,纯粹是体制性和政策性的.这些行业本身自然有一定责任,但更多的责任在各级政府.首先,垄断行业本身垄断程度过高,行业内部缺乏或没有必要的竞争机制.其次,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合理,政府和行业本身仍然起着决定的作用,作为立法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作为消费者的居民缺乏参与和决定的权力.再次,各级政府都存在通过行政性垄断取得更多财政收入的偏好,只要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对垄断行业就会听之任之,甚至加以保护.
当前,政府对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只限于个人所得税,这既不会取消大大高于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也不会对职工的高收入发生较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政府垄断的范围和垄断价格等等加以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