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有义务通知客户有关的日期,装运货物从仓库发送相应的库房发出相应的发言中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收到10个日历天内发货日期.
8.2如果在到达的代表客户向库房的卖方,接收货物的质量(上明显的缺陷)和数量进行了卖方仓库的部分挑选或100 %完全接收货物选择客户的代表.卖方
有义务提供客户代表与工作队,帮助他控制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根据这一点.
8.3最后的接收货物的质量(上明显的缺陷)进行了2 ( 2 )个月以来的时刻收到的货物进入仓库的“共同体”镇Beryozovskiy ,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地区.根据接收数量进行了15 ( 15 )日历天以来的时刻收到的货物进入仓库的“共同体” ,在镇Beryozovskiy ,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地区.该行动的条件,这一点也是蔓延,对货物,这是原先在收到卖方的仓库.
8.4期间发现的秘密缺陷是2年以来的时刻收到货物.
8.5索赔的数量和质量可宣布为30天以来的时刻,发现了索赔,该行为必须适用于债权,弥补客户.
8.6客户拥有的权利.
-更换故障商品.
-交付货物,这是短期(不足数量)
-返回的资金资源,为5日历天以来的时刻收到索赔相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