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附:《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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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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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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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