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汽车从甲地开往乙地.如果车速降低1/8,那么要比原定时间晚到40分钟;如果以原速行驶100千米,再把车速提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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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把车速减少1/8,即速度是原来的7/8.也就是说速度是原来的7/8 则所用时间就是原来的8/7.原来用时是40分钟/(8/7-1)=280分钟

    若车速提高40%,即速度是原来的140%.也就是说速度是原来的7/5 则所用时间就是原来的5/7.也就是说全程速度提高40%的话,全程时间为280×5/7=200分钟.

    实际上,以原速行驶100千米,再把车速提高40%,那么可比原定时间早30分钟到达,即用了280-30=250分钟.这就是说:走100千米路程提高速度与不提高速度相差50分钟.速度提高40%=2/5,是原来1+2/5=7/5,时间是原来5/7,比原来快了1-5/7=2/7小时.所以原来走100千米的时间是50/(2/7)=175分钟所以原来速度是100/175=4/7千米/分钟.两地路程为280×4/7=160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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