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加速度
西方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交通安全,特制定了死亡加速度500g这一数值,以醒世人.意思是如果行车加速度超过此值,将有生命危险,那么大的加速度,一般情况下车辆是达不到的,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将会达到这一数值,因为,一般车辆碰撞的时间短,大多为毫秒级.
例如,两辆摩托车时速每小时20km(5.6m/s),相向而行发生碰撞,碰撞时间毫秒级,那么在这样短的时间内,产生的加速度为a=V/t=5.6/0.001=560g,可见在碰撞中能产生这么大的加速度.
为什么确定500g作为死亡加速度呢?这主要考虑了在碰撞时人体的受力情况,据测试人体受力最脆弱的部份是人的头部,它的最大承受力为22.8kN,假如人的头部质量为5kg,如发生上述碰撞,则人头部受力,f=ma=5×5.6N=28kN,如果以500g的加速度计算,则人体头部受力为25kN,接近22.8kN,故交通部门规定500g作为死亡加速度值.
为了避免交通伤亡,交通管理部门特规定,汽车驾驶员必须系安全带,骑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帽.安全帽、安全带有缓冲作用,根据动量定理我们知道,增加缓冲时间能极大的减少冲力,例如碰撞时间减为0.02s,则发生上述碰撞时,人体头部受力仅为1.4kN,这对人来说安全多了,认识了这个问题,人们在交通中就能自觉遵守这些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