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意思是说受要约人(受盘人)的回复的承诺是在合理期限内吗?如果是的,那要约人(发盘人)拒绝接受货物或给付货款,就是违约,并承担受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与到达主义并不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发盘人要受其要约的法律效力的限制。到达主义主要是确立合同成立的时间点。
这就相当于发盘人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比如30天,然后在信件刚到达受盘人时,就与第三方签合同是一样的,那个合理的期限就是这里的30天。
你的意思是说受要约人(受盘人)的回复的承诺是在合理期限内吗?如果是的,那要约人(发盘人)拒绝接受货物或给付货款,就是违约,并承担受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与到达主义并不矛盾,这主要是因为发盘人要受其要约的法律效力的限制。到达主义主要是确立合同成立的时间点。
这就相当于发盘人给出了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比如30天,然后在信件刚到达受盘人时,就与第三方签合同是一样的,那个合理的期限就是这里的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