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意见,供参考:
1、
1)丁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50万元,如约定违约金则要求甲支付违约金,要求甲承担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丁的损失.此处不可要求甲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因为甲的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已在事实上履行不能.
2)乙丙都不同意转让的,则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戊.可以对抗第三人.
2、
1)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募集设立.2.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2.3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必备事项.2.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2.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2.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
1)不符合.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例中董事委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亦无授权范围.
2)符合.因为董事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3)不符合.因为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不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不是其职权事项.
4)不符合.修改章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无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