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总价包干”与“单价计量”及“按实结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设计深度不足,以后可能发生工程量增减,不好预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现增减及增减多少,所以包干也没有意义,对于合同双方都有风险.建议合同双方考虑“单价计量”(报价定价、按实计量)然后“按实结算”.
因设计深度不足和工程变更因素的客观存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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