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路程设为S 丙用的总时间为H
根据题意:
甲用11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那么他用的时间H(甲)=S/11;
乙用16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的一半,又用8千米/时的速度走完余下的路程,那么
H(乙)=S/2 / 16+ S/2 / 8 ,简化为 H(乙)=S/ 32/3
由丙的条件可得出以下等式:16x H/2 +8X H/2 = S 推出H(乙)=S/12.
于是比较三个人的时间,分母相同,比较分子:32/3H(丙),即可得出丙先到,其次是甲,最后是乙.
总路程设为S 丙用的总时间为H
根据题意:
甲用11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那么他用的时间H(甲)=S/11;
乙用16千米/时的速度走完全程的一半,又用8千米/时的速度走完余下的路程,那么
H(乙)=S/2 / 16+ S/2 / 8 ,简化为 H(乙)=S/ 32/3
由丙的条件可得出以下等式:16x H/2 +8X H/2 = S 推出H(乙)=S/12.
于是比较三个人的时间,分母相同,比较分子:32/3H(丙),即可得出丙先到,其次是甲,最后是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