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王某的妻子和女儿早年死亡.2004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遗产房屋4间.遗产未经分割,王某的儿子也死了.

1个回答

  • 第一个,王某的外孙女享有继承权,这属于“代位继承”她母亲的份额.

    第二个,王某的孙子也享有继承权,因为王某的儿子后于王某死,这个继承权是“转继承”而来的.

    第三个,王某的女婿不享有继承权,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按照“代位继承”的观点,享有继承权的是王某的外孙女,而不是女婿.儿媳享有继承权,因为王某的儿子适用“转继承”,对“转继承”来讲,只要是王某儿子的法定继承人,都享有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