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甲、乙两家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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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甲乙间买卖合同成立:本来合同应该是双方签字盖章才生效,但双方以行为来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乙方收货付款、主张违约等行为,甲方交付的行为无法是对合同的履行.

    (2)甲公司于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是行使不安抗辨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让甲对乙有合理的预期违约的判断.

    (3)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了风险承担,按合同来.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已知情况,乙方所在地应该是货物交付地点,也是合同履行地点,据此,甲方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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