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被质押权人设定抵押,如何理解,该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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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理解错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当债权人对第三人转让债权时,相应的,抵押权和质押权也随债权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了。这个债权的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

    质押物上设立抵押权,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把一辆汽车质押给了甲,你仍然享有对该车的所有权,你只是把但是甲自己已经有车了,你的车即便放在甲那里也没用,所以甲仍然可以把该车的占有使用权抵押给乙,让乙平时来开这辆车。

    法律上称为"转质权",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的行为。

    你这里所例举的,乙转让给丙的行为,并非转让债权,而是对担保物的无权处分行为。

    1.转质的行为必须经由出质人同意,否则质权人的转质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转质行为必须在质权从属的原债权范围内,超出的部分无效;

    3.转质后,对质物丧失优先受偿权;

    4.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或者超出原债权范围转质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你应该知道,法律中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当然会有217条这样的规定,因为是为了保护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导致其利益受损的。不会专门规定一条说必须经过同意才可以转质。这是根据217条推导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