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遇时,甲行了 36-16 = 20 千米,乙行了 16 千米,
可得:甲乙两人的速度比为 20∶16 = 5∶4 ,行完全程所用时间比为 4∶5 ;
已知,甲到B地比乙到B地早1.8小时,可得:甲用时 1.8÷(5-4)×4 = 7.2 小时,
所以,甲的速度为 36÷7.2 = 5 千米/小时;乙的速度为 5×(4/5) = 4 千米/小时.
相遇时,甲行了 36-16 = 20 千米,乙行了 16 千米,
可得:甲乙两人的速度比为 20∶16 = 5∶4 ,行完全程所用时间比为 4∶5 ;
已知,甲到B地比乙到B地早1.8小时,可得:甲用时 1.8÷(5-4)×4 = 7.2 小时,
所以,甲的速度为 36÷7.2 = 5 千米/小时;乙的速度为 5×(4/5) = 4 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