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骑车由A地到36千米的B地.甲比乙晚20分钟出发,但比乙先到25分钟,当甲到达B地时,乙距B地还有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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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知,当甲到达B地时,乙距B地还有 5 千米,还需要行 25 分钟,

    可得:乙每行 1 千米需要 25÷5 = 5 分钟,行完全程需要 5×36 = 180 分钟;

    已知,甲比乙晚 20 分钟出发,但比乙先到 25 分钟,

    可得:甲行完全程比乙少用了 20+25 = 45 分钟,即需要 180-45 = 135 分钟 = 9/4 小时,

    所以,甲的速度是每小时 36÷(9/4) = 16 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