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一个案例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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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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