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甲乙车分别走了m,n个来回,m,n,为正整数,所以甲乙车走的距离分别为400mkm,400nkm,甲乙所走的时间相同,所以有(400m/65)/(400n70)=1/1,
即14m=13n,所以第一次各自回到出发点时,m=13,n=14
所以甲车行了13×400km=5200km.
2.
比较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相遇情况,距离都是全程,而速度和都是:甲+乙+5, 说明自出发至相遇的时间都是一样的.
对于甲车(或乙车),第二,第三两次相遇需要的时间一样,但第三次走的路程却比第二次增加了16+12=28公里,是因为第三次速度每小时增加了5公里,所以28/5=5.6 为相遇需要的时间.
对于甲车,再比较第一次和第二次相遇, 速度没变,行走6小时在C点相遇,行走5.6小时,则少走了16千米, 即 甲0.4小时走16千米, 甲的速度是16/0.4=40 千米/小时.
同理,乙的速度:12/0.4=30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