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字符: I、V、X、L、C、D、M 相应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为: 1、5、10、50、100、500、1000 (1)相同的数字连写,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如:Ⅲ = 3; (2)小的数字在大的数字的右边,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如:Ⅷ = 8;Ⅻ = 12; (3)小的数字,(限于Ⅰ、X 和C)在大的数字的左边,所表示的数等于大数减小数得到的数,如:Ⅳ= 4;Ⅸ= 9; (4)正常使用时连写的数字重复不得超过三次.(表盘上的四点钟--“IIII”,例外.) (5)在一个数的上面画一条横线,表示这个数增值1000 倍,例如有:Ⅻ=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