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路程为X千米
即:每小时走9千米,规定时间走X-4千米.每小时走12千米,规定时间可以走X+4千米(20分钟走4千米).
即规定时间内按12千米/时的速度走比按9千米/时多走
(X+4)-(X-4) = 8千米
因为每小时多走3千米,所以规定时间为:
8/3= 2小时40分钟
所以甲乙两地路程 = 9 * 2又2/3 + 4 = 28千米
假设路程为X千米
即:每小时走9千米,规定时间走X-4千米.每小时走12千米,规定时间可以走X+4千米(20分钟走4千米).
即规定时间内按12千米/时的速度走比按9千米/时多走
(X+4)-(X-4) = 8千米
因为每小时多走3千米,所以规定时间为:
8/3= 2小时40分钟
所以甲乙两地路程 = 9 * 2又2/3 + 4 = 28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