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未加工的占总数的
5÷(6+5)=11分之5
所以,第一天加工后,剩下的占总数的
11分之5÷(1-5分之2)
=11分之5÷5分之3
=33分之25
所以,第一天加工了
1-33分之25
总数是
80÷(1-33分之25)
=80÷25分之8
=250(个)
最后,未加工的占总数的
5÷(6+5)=11分之5
所以,第一天加工后,剩下的占总数的
11分之5÷(1-5分之2)
=11分之5÷5分之3
=33分之25
所以,第一天加工了
1-33分之25
总数是
80÷(1-33分之25)
=80÷25分之8
=2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