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我刚刚又特意把注会税法书拿出来看了一下,上面是这样说的: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根本就没有差额计征这一说。
之所以你的第一个式子中有(10.53-5.85)是因为它文的是【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零售,你理解一下,卖的是整品,如金镯子,银项链等。所以要把以旧换新那部分非整品的5.85万元扣除掉。
而【以旧换新】就不一样了,是你把旧的拿给我,本来是5g的金戒指,假如你要把它换成10g的金项链,那肯定要先把你的旧戒指融掉,其中肯定还有损耗,就不足5g了,假如变成4.5g,因而我给你补上的就是5.5g,这5.5g的金子你肯定要给我钱啊,这就是【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销售的金银。那你说这5.5g的金子要不要交增值税呢?肯定要啊。
所以这个当然是销项了,只是它分为两部分:零售+以旧换新。
懂没呀?没懂继续追问啊,如果你问我不懂还可以问老师,本人就是税务专业滴~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