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增值税的疑问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7个回答

  • 亲,我刚刚又特意把注会税法书拿出来看了一下,上面是这样说的: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根本就没有差额计征这一说。

    之所以你的第一个式子中有(10.53-5.85)是因为它文的是【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零售,你理解一下,卖的是整品,如金镯子,银项链等。所以要把以旧换新那部分非整品的5.85万元扣除掉。

    而【以旧换新】就不一样了,是你把旧的拿给我,本来是5g的金戒指,假如你要把它换成10g的金项链,那肯定要先把你的旧戒指融掉,其中肯定还有损耗,就不足5g了,假如变成4.5g,因而我给你补上的就是5.5g,这5.5g的金子你肯定要给我钱啊,这就是【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销售的金银。那你说这5.5g的金子要不要交增值税呢?肯定要啊。

    所以这个当然是销项了,只是它分为两部分:零售+以旧换新。

    懂没呀?没懂继续追问啊,如果你问我不懂还可以问老师,本人就是税务专业滴~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