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计算,让你了解一下过程吧
第一大题
1.增值税进项:(1500*10+2100*20)*17%=9690 元
2.增值税进项:12000*17%=2040 元
3.增值税进项:250000*17%=42500 元
4.现时的税法规定,薯类和粮食白酒统一了税率
增值税销项:(12000*20+18000*30)*17%=132600 元
消费税:(12000*20+18000*30)*20%+(20+30)*2000*0.5=206000 元
5.用于抵偿债务,消费税按最高价格计算,增值税按平均价格计算
增值税销项:10000*10*17%=17000 元
消费税:11000*10*20%+10*2000*0.5=32000 元
6.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在超过期限后视为价外费用,没有超过期限的,不视为收入;其他酒类,在收到包装物押金时一律视为价外费用,同时计征税款
增值税销项:2900*140*17%=69020 元
消费税:250*140=35000 元
7.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在超过期限后视为价外费用,没有超过期限的,不视为收入;其他酒类,在收到包装物押金时一律视为价外费用,同时计征税款
增值税销项:2800*100*17%=47600 元
消费税:220*100=22000 元
8.啤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所以此处无需计征消费税;如无特别说明,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含税价外收入
增值税销项:(5000+3000)/(1+0.17)*0.17=1162.39 元
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的消费税
参看第(5)小问讲解,得数是32000元
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看第(5)小问讲解,得数是17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
汇总相加即可:206000+32000+35000+22000=295000 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应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增值税进项
132600+17000+69020+47600+1162.39-9690-2040-42500=213152.39 元
第二大题
由于此题目只问消费税,所以只写消费税
二、某市卷烟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云雾牌卷烟,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条55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条58元.2010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外购烟丝消费税,所以从供销社购进的烟丝不得抵扣.【注意:在购入时不能抵扣,于领用生产卷烟时抵扣】
可以进行抵扣的消费税:20*30%*10000=60000 元
2.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0+5)/(1-30%)*30%*10000=450000 元
3、 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云雾牌卷烟
于领用生产时抵扣,此处没有说明领用了多少供销社的烟丝,假设与甲卷烟厂平分40%
应抵扣的消费税:450000*40%+60000*20%=192000 元
4.按合同约定之日确定收入
消费税:(55*250*20*36%+150*20)*50%=51000 元
5.【此处注意万位与个位的换算】
消费税:137.5*0.36*10000+100*150=510000 元
6.消费税:58*10*250*0.36+10*150=53700 元
7.抵偿债务以最高价格计征消费税
消费税:58*10*250*0.36+10*150=53700 元
该企业本月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参看第(2)项的解释,得数是450000元
该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51000+510000+53700+53700-192000=476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