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法中的要约定义中,“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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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

    例如:甲建筑公司因施工需要于2010年3月6日向乙水泥厂发去购买水泥的电报,“要求以500元/吨的价格,标号为325#,数量为100吨,并于2010年3月7日13点前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乙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说:“完全同意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要求”;到此为止,双方要约与承诺已经结束,合同就此成立;

    题中甲建筑公司——要约人,乙水泥厂——受要约人;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题中,甲建筑公司购买水泥的电报(要约)经水泥厂于2010年3月6日回电(承诺),那么水泥厂按价、按质、按时送到甲建筑公司的XXX工地时,甲建筑公司必须完全接收该水泥,不得少收或拒收(这就是所谓的“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种问题如果是当面讲解,一讲就通,我说了这么多,不知道你是否弄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