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部分扣除额调整为3500元,适用的税率表如下.
税1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假设个税交1500元(且是工资薪金所得),设工资应发x元,列方程为
(x-3500)*25%-1005=1500
x=13520
所以,答案为13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