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基础埋深是指从基础底面至天然地面的垂直距离.
埋深大于等于5米或埋深大于等于基础宽度的4倍的基础称为深基础;埋深在0.5米~5米之间或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4倍的基础称为浅基础.基础埋深不得浅于0.5米.
影响基础埋深的因素
1、与建筑物有关的条件
确定基础的埋深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建筑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须设置地下室、带有地下设施、属于半埋式结构物等.
2、工程地质条件
在选择持力层和基础埋深时,应通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细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层分布、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地基承载力等资料.当地基持力层顶面倾斜时,同一建筑物的基础可以采用不同的埋深.为保证基础的整体性,墙下无筋基础应沿倾斜方向做成台阶形,并由深到浅逐渐过渡.
3、水文地质条件
有地下水时,基础应尽量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以避免地下水对基坑开挖、基础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影响.对底面低于地下水位的基础,应考虑施工期间的基坑降水、坑壁围护、是否可能产生流砂或涌土等问题,并采取保护地基土不受扰动的措施.对于具有侵蚀性的地下水,应采用抗侵蚀的水泥品种和相应的措施.此外,还应该考虑由于地下水的浮托力而引起的基础底版内力的变化、地下室或地下贮罐上浮的可能性及地下室的防渗问题.
4、地基冻融条件
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结深度.对于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的建筑物,尚应采取相应的防冻害措施.
5、场地环境条件
气候变化、树木生长及生物活动会给基础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基础应埋置于地表以下,其埋深不宜小于0.5m(岩石地基除外);基础顶面一般应至少低于设计地面0.1m.
新基础的埋深不宜超过原有基础的底面,否则新、旧基础间应保持一定的净距,其值不宜小于两基础底面高差的1~2倍.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在基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临近原有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在基础影响范围内有管道或沟、坑等地下设施通过时,基础底面一般应低于这些设施的底面,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基础对地下设施的不利影响.
在河流、湖泊等水体旁建造的建筑物基础,如可能受到流水或波浪冲刷的影响,其底面应位于冲刷线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