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合同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
答:
(1)乙公司以甲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B县为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在代办托运的买卖合同中,风险自交第一承运人时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4)不能得到主张,因为违约金、定金责任不能同时并用。
(5)丙、丁公司间的合同属效力特定合同,因为此时丙尚未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无权处分合同。